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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親子關系存否之訴的誤用 |
| 前述提到,婚生推定制度在夫妻長期分居、事實上離婚、夫或妻行方不明或者在監(jiān)服刑等,客觀上顯非能由夫受胎之情形,雖然學說早已提出所謂不受婚生推定之婚生子女之概念,排除不合理的婚生推定效力范圍,而改適用確認親子關系存否之訴來除去虛偽的親子關系,但是,最高法院及司法院對于婚生推定之適用,向來采取元限制說,以致實務上對此類型案件之裁判于正常的情況下,均適用否認之訴。然而,在檢視地院判決時亦發(fā)現有少數的判決直接適用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之訴以除去表見親子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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